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0-11-22 00:00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当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各处、室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应当确定分管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
第五条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和确定。对需要上互联网发布的信息,主办处室应填报《上网公布审批单》,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 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 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失泄密问题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