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已经2020年第1次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统一接收、归口答复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局机关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各处室负责开展本处室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处室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处室应主动或在局办公室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六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应当主动公开:
(一)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
(四)行业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选择“主动公开”的发文除外),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信息、保密初审;
局办公室主任对各处室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信息审核;
局领导对分管处室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信息审批。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局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各处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各处室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处室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收。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信息,应以局门户网站(ahca.miit.gov.cn)和省政务公开网为主要公开方式,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对外发布和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处室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主动发布和更新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对无法直接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局办公室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发相关处室办理。
承办处室收到局办公室转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处室答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退回局办公室;认为应由本处室办理的,应当在局办公室提出的时限要求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报局办公室。
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解释,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不再处理。
第十八条承办处室如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会同局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承办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会同局办公室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局办公室商承办处室后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局办公室商承办处室后一致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时,可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局办公室商承办处室后一致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无法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确定延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局办公室应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的渠道提出。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无法在公开办指定的答复时限内提出答复意见,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在汇总承办处室答复意见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五)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六)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七)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要求及政府信息保存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本信息载体安全或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通过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作详尽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皖通信办〔2015〕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