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11-22 10:42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我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发现涉及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及时妥善处置。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四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机制。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应该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及时发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该立即进行评估。需要我局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不属我局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建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审批制度。以局名义澄清的,须经局领导批准。以局机关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本处室、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局领导批准。


第七条  规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应通过局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同时,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安徽通信业》杂志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八条  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