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
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构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 信息通信类法律法规咨询 | 省通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
2 |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 网站备案信息公共查询 | 省通信管理局网络安全管理处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二款:“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
3 |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放 | 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 |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6]255号)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4 |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 | 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