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信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
序号 | 省级主管部门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 省通信管理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41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2.《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
2 |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 省通信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管理机构。 |
3 |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核准 | 省通信管理局 |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二款: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
4 |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 省通信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咨源的用途。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9项: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实施机关:信息产业部。 |
5 |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省通信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通信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工信部通信[2016]255号)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