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17 00:00 来源:

《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解读

 

《安徽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办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电信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力度,对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发展,提升信息消费水平、建设智慧城市等,均具有重要意义。中办、国办出台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以及“十三五”规划纲要,对我国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战略等均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出台的《“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等一系列纲领性文件,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明确了宽带网络成为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建设“宽带安徽”的意见》(皖政〔2014〕22号),明确提出要加快宽带网络建设,实现城乡全面覆盖。2016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皖发〔2016〕47号),提出今后五年要基本建成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要实现上述战略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强大的电信基础网络作为支撑,为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建立完善的法制环境至关重要。

二、通信行业相关立法情况如何?

2000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电信设施建设作了原则规定。此后,电信行业经历了政企分开、破除垄断、引入竞争、多次重组等重大变化,《电信条例》也分别于2014年、2016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但未涉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的内容。

我省在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中,仅对公众通信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作了一般性规定,并未涉及到具体操作层面,无法解决当前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目前,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制定颁布了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这些省、市、自治区的地方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三、《办法》重点要解决我省哪些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省电信业取得迅速发展,用户数和电信业务普及率大幅度提高,截至2017年2月底,全省电话用户总数为5088.8万户,其中固定电话用户594.6万户,移动电话用户4494.2万户,电话普及率为 82.8户/百人;固定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达到1158.6万户,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达到4379.9万户。

但就我省电信业发展实际情况看,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制度性问题,影响了国家信息化战略和“宽带中国”战略在我省的实施,具体表现在:

一是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滞后。从目前情况看,我省各地无线通信基站、宽带网络设施等规划不完善,选址难、建设难等问题比较突出,“光纤到户”还面临诸多困难,制约了城市信息通信网络快速发展。有的政府部门未将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有的虽然有电信基础设施规划,但未根据城市发展布局、人口分布和信息化发展等统筹规划各类电信基础设施的用地布局、建设时序以及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其他规划的衔接,对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操作指导性不强。

二是通信基站建设难度逐年加大。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基站因用地、规划等问题造成无法建设;有些群众对基站辐射缺乏正确认识,对环评结果不认可,阻碍基站建设;有的基站业主以辐射理由阻挠维护,要求搬迁或抬高续租价格;有的基站业主不愿续租,采取断电,加门、加锁方式阻挠或破坏基站运行维护;此外还有强拆基站的现象。

三是电信设施建设过程中的不合理要价日趋多样。一些楼盘或小区的开发商、物业方收取电信运营企业“进场费”、“配合费”行为依然存在。

四是市政施工严重影响通信网络运行安全,同时增加了电信运营企业的建设负担。在市政施工中,有些迁改单位未经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擅自迁改或损坏电信设施,对通信网络运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有的往往仅向电信设施产权人提出拆迁要求而不给任何补偿或赔偿不到位,增加了电信企业的建设负担。

五是电信设施被破坏现象较为严重。当前盗窃、恶意破坏、野蛮施工等人为毁损公用电信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在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也影响了通信畅通,危害了公共安全。

六是电磁辐射知识普及宣传不到位、群众认识有疑虑,基站环评手续多、周期长与人口聚集区大量的通信需求及信号覆盖要求形成的巨大矛盾亟待解决。

四、《办法》有哪些特色规定?

《办法》紧密结合安徽实际情况,重点突出又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一是突出强调 “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原则,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编制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电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应当依法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为通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

二是突出政府机关在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中的示范表率作用,规定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其经营管理人有义务协助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从事电信设施建设,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并为接入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突出高标准高起点全面推进光纤到户建设,规定未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设电信设施的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项目,住房城建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同时鼓励既有住宅建筑实施光纤到户建设。

四是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问题,明确规定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协商支付使用费。

五是针对安徽是农业大省的实际,明确规定设置电信设施应当少占或者不占农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补偿青苗损失;占地较多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切实缓解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与电信设施在农村地区建设难之间的矛盾。

六是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要求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状况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七是针对安徽旅游资源丰富的情况,规定在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以及城市广场等区域建设电信设施,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物和自然资源,采取隐蔽或者美化措施。

五、《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办法》对电信设施建设中的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六项基本责任义务:

一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电信设施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限制用户的电信服务自主选择权。

二是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施工或者维护的,该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三是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的电信设施进行联合建设,坚持共建共享,避免资源浪费。

四是电信设施建设单位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时,应当规范、文明施工,避免或者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是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六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检修和维护电信设施,在电信设施上或周围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标明电信设施所有权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办法》对建设单位提出哪些义务性规定?

《办法》针对四类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分别提出不同要求:

第一类是对于规划和建设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铁路以及机场、车站、港口等,有关部门应当事先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电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

第二类是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物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线(道)、电信间、设备间、配线设施等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随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三类是对于在公用电信网络已经实现光纤传输的地区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建设电信设施。未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审查合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类是对于与已建电信设施位置相冲突或者相邻近的建设项目,《办法》规定,因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的,应当与电信设施所有人协商,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迁改费用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与电信管线交叉穿越、平行建设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

七、个人有何义务?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电信设施,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者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办法》同时对五类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