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6-08-29 00:00 来源: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规章清理工作,公布了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并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实施有关规章,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问:这次规章清理工作的背景是什么?



答:这次规章清理工作,是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开展的。今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各部门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进行清理,于5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以及由原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国家经贸委、邮电部、化工部等部门制定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其中,重点是清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规章,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这次规章清理工作,及时废止、修改已经不适应工业通信业发展和管理需要的规章,将进一步推动工业通信业依法行政,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问:在这次规章清理中,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立即启动了规章清理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对做好这次清理工作作出了批示,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部署,建立了清理工作机制。二是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印发了法规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的范围、标准、进度等要求。三是精心组织清理工作。成立了专门班子,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以及由原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国家经贸委、邮电部、化工部等部门制定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梳理。四是实行开门清理。通过专题调研、座谈交流、书面发函等形式,广泛征求了地方主管部门、企业等对规章清理的意见;5月初,我们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部门户网站,将清理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征求意见,各方面均没有原则性不同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形成了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草案。5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规章草案。526日,苗圩部长签署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4号、第35号、第36号和第37号令,分别公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以及修订后的《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问:这次规章清理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规章清理,我们采取了集中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章的方式。一是规章主要内容不适应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要求,或者已不适应管理实际、被新规定替代的,原则上予以废止。二是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有针对性地修改相关规章的部分条款;对围绕实施某一项行政审批项目所制定的规章,在国务院取消该行政审批项目后原则上废止相关规章。三是对于需要全面修订的规章,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按照例行的规章立法程序开展修订工作。



问: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了10件规章,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在这次规章清理工作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废止了10件规章。这10件规章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规章制定时间较早,已经不适应实际需要或者被其他规定替代的(共6件)。原国防科工委制定的《核出口管制清单》,原信息产业部制定的《通信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原邮电部制定的《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均已被其他规定所替代;《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已不适应实际需要。鉴于此,上述6件规章应当予以废止。二是规章主要围绕实施某一项行政审批项目而该行政审批项目已经被取消、下放的(共4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软件产品管理办法》、《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原信息产业部制定的《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主要是为了实施“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备案”、“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和“‘三高’地点接纳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产权单位备案核准”等行政审批项目。上述行政审批项目均已经取消或者下放,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再实施审批,需要相应地废止有关规章。

 


问:工业和信息化部修改了3件规章,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在这次规章清理工作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对3件规章的40余个条款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修改的内容主要有:



(一)修改《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同时,针对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有关制度进行了修改,包括:明确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规定,明确用户在申诉前先向电信企业投诉;规定了申诉受理机构对用户申诉进行调解的时限及调解结果。此外,根据国家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办法》删除了从电信企业缴纳的服务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处理费的规定。



(二)修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考虑到省内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已全部纳入国家烟草专卖局准运证管理系统的实际情况,为了促进准运证管理规则和流程统一,将《办法》适用范围由“跨省(区、市)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明确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调出方、调入方是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或者批发企业”;删除了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输超期后更换准运证的时限要求,更好地保护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修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删除了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制度,相应删除了《办法》中有关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的规定。为了方便群众、减轻企业负担、简化行政程序,《办法》将需要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形予以简化,并缩短了对擅自停业予以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时限。此外,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要求,《办法》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经批准成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后,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问:下一步,怎样适应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做好工业和信息化规章立法工作?


 
  答:规章立法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法律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2014年以来,围绕依法推进国家有关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了三次规章清理工作,对20多件规章进行了一揽子修改或者废止。同时,结合工业通信业改革、发展和管理的需要,组织制定了《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等10多件规章,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法治建设与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按照“立、改、废”并重、“近、中、远”相结合的思路,加快推进工业和信息化法律制度建设。在积极推动《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网络安全法》、《电信法》、《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稀有金属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立法的同时,我们将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更加主动地做好规章制修订工作,加快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边境频率国际协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规章起草和审查,及时废止和修改与行政审批改革等不相适应的规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